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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执规律则】《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布时间:2010-10-26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治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生长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步伐》等划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治理。
第三条  监督治理的目标是增进农贷公司正当、稳健、规范、可连续经营,避免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民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接纳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  对农贷公司监督治理,应当遵循依法、果真、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治理职责受执法;,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事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治理部分,具体卖力农贷公司的监管事情。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分卖力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事情。
第六条  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事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事情,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务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分派合加入的联席集会制度。
财务部分卖力对农贷公司的财务治理和监督。
工商部分卖力对农贷公司的挂号和治理,配合金融办增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治理,对违反工商行政治理规则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卖力农贷公司非现场数据统计监测,指导农村小贷公司正确执行央行政策,协助金融办增强危害监测,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银监分局卖力依法查处农贷公司不法或变相吸收民众存款及不法集资行为,增强对农贷公司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  苏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是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卖力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增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执法、规则和政策,与政府、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同联系,转达有关政策精神,反应会员诉求;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生长。
第三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应当凭据外地经济社会事业生长需要,组织体例农贷公司生长计划和年度生长计划,并向社会宣布,通过招标投标方法,择优确定新设农贷公司。
第九条  农贷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农贷公司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有切合划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应为实缴钱币资本,资金来源真实正当,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有切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人员和熟悉贷款业务的及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
 
(五)有牢固的营业场合,营业场合及其设施应切合公安、消防等部分的宁静标准,且营业场合应设在乡镇(或涉农街道)。
第十一条  设立农贷公司应当有切合条件的提倡人,提倡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提倡人(最大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法人股东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且法人股东数占全部股东数的半数以上。
农贷公司的提倡人应通过招标确定,提倡人的招标坚持资金实力强的优先、信誉好的优先、注册资本高的优先、企业法人优先的原则。农贷公司具体招标实施步伐由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主提倡人持有的股份自农贷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提倡人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作为提倡人,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挂号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纪录和纳税纪录;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产欠债率不高于70%;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凌驾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作为主提倡人的企业法人还需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四条  自然人作为提倡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提倡人),应当切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纳税纪录和诚信纪录;
第十五条  简单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凌驾农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事情人员应不少于5人,应当遵纪守法、老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纪录。其中:主要卖力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事情4年以上或经济事情8年以上(其中金融事情经历2年以上);信贷卖力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事情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事情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事情3年以上;其他人员原则上也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事情的经验。主要业务事情人员均应加入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及格者宣布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农贷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操作规程》另行发文)
筹建阶段。经过果真招标程序确定股东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准备组,向各县级市、区试点事情领导小组提出准备申请,经县级市、区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报苏州市金融办审核后上报省金融办。准备申请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准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事情,准备期为六个月。 
开业阶段。筹建事情结束后,准备组向各县级市、区试点事情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县级市、区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并预验收同意后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现场验收及格后批准开业,准备组持省金融办批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划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第十一条划定的出资人条件、第十五条划定的关联股东持股比例,各县级市、区试点事情领导小组可凭据地区经济生长水平,在不违反国家、省相关划定,且原则上不低于市标准的前提下自定标准,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公司治理和经营治理
第十九条  农贷公司凭据“股东加入、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建立切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农贷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监管部分、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须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农贷公司应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庞洪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危害治理为重点,合理设定前、中、后台条理清晰的组织架构以及部分职责,建立笼罩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贷款、担保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授权方法、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凭据小型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危害治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备信用危害。
(一)要建立与自身治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小微型企业相匹配的信贷治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危害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应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富足率坚持在100%以上,全面笼罩危害;
(二)严格实施授信治理,凭据《贷款通则》的要求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明确贷前视察、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客户分类、预警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资产质量,防备信贷危害;
(三)贷款发放要坚持“小额、疏散”的原则,严格防备信贷集中危害,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对简单借款人的贷款最高余额不凌驾资本净额的10%。小额贷款(我市暂定标准450万元及以下)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
(四)贷款利率在切合国家有关执规律则的前提下,农贷公司凭据市场化原则经营,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勉励农贷公司向“三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条约利率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用度。
第二十三条  农贷公司在经营历程中不得泛起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民众存款及不法集资行为;
(二)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规模运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划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接纳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账外经营;
(六)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七)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运动;
(八)融入资本凌驾划定比例;
(九)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十)其他违反有关执规律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管步伐
第二十四条  各农贷公司应按要求每月向所在县级市、区试点办、金融办、财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建立对农贷公司的分类评级制度(具体步伐另行发文),评级结果作为农贷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增资扩股、扩大融资比例、开办其他业务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  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审计、财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分按期对农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报告,以此作为农贷公司评级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每年现场检查公司数不少于已开业公司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强化对农贷公司主要卖力人和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接纳约见谈话、考核等方法,未必期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堪任事情的人员,建议农贷公司作出解聘或免职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农贷公司泛起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市金融办凭据情节轻重划分接纳以下步伐:
1.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停止批办新业务;
4.限制对外融资比例;
5.降低信用评级;
6.暂停该区域试点事情;
7.涉嫌不法集资的移交银监部分依法查处;
8.涉嫌违反工商行政治理执法、规则行为的移交工商部分依法查处;
9.涉嫌犯法的移交公安部分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分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效劳,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当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农贷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农贷公司的股东。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分事情人员应当依法守旧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督治理的农贷公司及当事人守旧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监管部分应当提高效劳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划定的,依照执规律则及其他相关划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卖力解释。市金融办要凭据试点事情的开展情况,继续推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体制与经营的革新和生长。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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